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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再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、江西、湖北、广西、海南、重庆、陕西、新疆、大连、宁波、厦门、青岛12省(区、市)税务局作为第二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,在第一批5省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的基础上,推动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改善, 【国家税务总局:扩大税收营商环境试点范围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,大胆示范,要求扩大税收营商环境试点范围,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(以下简称“试点单位”)要勇于创新。
总结经验、复制推广,推出不少于20条可复制、可推广的办税便利化措施,2018年9月底前,充分发挥试点引领效应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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